原告马**诉被告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5日8时许,第一被告驾驶豫l×××××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到漯河市郾城区井冈山路***小区时撞住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原告车损及受伤,并被送到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经查,事故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为第二被告,在第三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垫付了原告的部分医疗费,双方达成了和解,但第二被告并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原告为了维...(本文书还有3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