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对查封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淮北市杜集区相杜路南2#**室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董**称,2000年董**为王*亚、王**父子运送楼板,王**欠付运费4万元,双方约定以涉案房屋抵偿欠付运费,王**交付涉案房屋后,董**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2002年1月22日,王**向董**收取了办证费,答应及时为其办证。但王**后来擅自将涉案房屋办理登记至自己名下,故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已属董**所有,系董**合法财产,现请求中止对位于淮北市杜集区相杜路南2#**室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案外人董**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2016)皖0603执****号执行裁定书;2、王**出...(本文书还有1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