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洋公司)为与被告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妙娥独任审理,并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洋公司起诉称:2007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与《工程机械银行按揭委托办理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ec210b的挖掘机一台,共计货款为980000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贷款担保。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宁波分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428433元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428433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自2009...(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