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17)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上诉请求:1、撤销(2017)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之间的争议已经经过精河县人民法院(2016)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与博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进行了实体处理。本案中被上诉人诉求的土地补偿款和滴管设备款与上述案件所争议的属于同一诉讼标的,罗**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此外,秦*与罗**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判决解除的,罗**主张合同解除后的补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确立的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不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
罗**辩称,损失在原案中并未判决,被...(本文书还有4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