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张**、漯河市许慎宾馆(以下简称许慎宾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许慎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集资款2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张**系被告漯河市许慎宾馆的前员工,因许慎宾馆向员工发起月息1分的集资活动,原告以张**的名义向漯河市许慎宾馆缴纳集资款,截止到2018年8月30日原告累计以张**的名义向许慎宾馆投入集资款21万元并已经结息完毕。
原告为该笔集资款多次要求被告张**将该笔款项归还原告,但张**拒不返还。原告也向被告许慎宾馆要求归还集资款...(本文书还有2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