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王**、王**、洪*、王**、原审被告陈**、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审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死者王*自行承担部分损失;2.王**、王**、洪*、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徐**、陈**给付王**、王**、洪*、王**各项赔偿款625,128.50元是错误的,讷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7.18”徐**车队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认定死者王*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所以徐**认为一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错误,对徐**是不公平的,王*应当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减轻徐**的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徐**...(本文书还有3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