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世茂公司向林**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67956.46元(以购房总价款106955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止);2.世茂公司向林**支付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756177元(以购房总价款106955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7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4日,林**与世茂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0307180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向世茂公司购买厦门世茂海峡大厦**座**层soho办公**单元房屋(权属登记坐落为厦门市思明区,以下均称讼争房屋),购房总价款为10695572元;世茂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原告交付具备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等条件的讼争房屋且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世茂公司应当在讼争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世茂公司提供的资料交付委托人,如因世茂公司原因,林**不能在讼...(本文书还有5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