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农某1、杨**因与上诉人方**、被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财保崇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农某1、杨**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崇公交(一)认字(2017)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作为证据采信。经查阅全部事故卷宗及视频录像,死者农某2没有实施任何超车行为,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方**的大货车超速行驶,随意变道,没有拉开安*距离导致追尾事故发生,方**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死者农某**生前有三个被扶养人,一审判决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只计算扶养年限最长的被扶养人黄*,遗漏了农某1、杨**的扶养费。3.一审判决以7人和3天计算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与实际严重不符,也与广西本地民俗不符。4.死者农某2的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已经完全损坏,无法修复,应当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方**承担。
方**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北部湾财保崇左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其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事实和理由:1.交警部门作出的...(本文书还有5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