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沈西伟与被害人高某某在永宁县×××酒吧因喝酒产生纠纷。被告人沈西伟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纳嘉威等人为其撑腰。随后在×××酒吧门口处,被告人沈西伟、纳嘉威拳打脚踢被害人高某某头部和身体,致高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头面部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沈西伟被永宁县公安局列为在逃人员,后经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纳嘉威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沈西伟、纳嘉威共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人口基础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辨认笔录、疾病诊断证明、鉴定意见、赔偿协议、收条、谅解...(本文书还有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