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汉飞蓝韵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飞蓝韵公司)与被告李**、王*、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晟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飞蓝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昶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飞蓝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当时约定,原告出售给被告李**、王*位于鲁山县人民路东段五里堡南侧,原告自己开发的“汉飞蓝韵花***小区”**栋**单...(本文书还有1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