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周*、丁**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周**与周*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事实和理由:周**与丁**1995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10月**日生育儿子周*,2009年2月6日双方补办了登记结婚。2017年,经凤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周**与丁**协议离婚。后经周**与周*共同进行dna检验鉴定,结论为排除周**为周*生物学父亲。
周*未作答辩。
丁**辩称:对dna检验程序及检验意见书真实性有异议,该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周**其他证据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