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代绍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实清楚,不存在无法查清的问题,本案纠纷不涉及案外人,因此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9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王**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庭审中,上诉人王**补充上诉意见:王**拿钱是对代绍金说话,让代绍金办理煤...(本文书还有1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