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安徽豪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豪迈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王**,被告安徽豪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3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安徽豪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就该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签订协议,原告为被告工程承担土建工程,总价款为82万元。原告依据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此后应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厂房及厂区道路、厂区附属设施土建工程进行施工。待所有工程施工结束后,经双方协商确定,被告厂房、办公楼等土建...(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