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周**与张**签订的《二手挖机租赁合同》;判令张**支付2018年2月3日到2018年3月3日挖掘机租赁费32000元及自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8月17日的挖掘机使用费17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周**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张**支付2018年2月3日到2018年3月2日挖掘机租赁费32000元;判令张**赔偿周**挖掘机被其非法占用期间的损失176000元(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按每月32000元计算)。事实与理由:周**与丈夫姚运海拥有一台沃尔沃挖掘机。2018年1月3日,周**和张**签订了一份《二手挖机租赁合...(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