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范**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的委托代理人王**、范**,被告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诉称,2013年8月23日,被告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签发保险单(保险单号:683030**********2186),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豫g******号东风牌货车分别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71400元)及不计免赔率特别约定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2014年1月15日,司机何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沿吴*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吴*213省道开封黄河大桥超限站南50米处,为躲避电动自行车时车辆向左侧翻,车上所载石子洒在路东张某某家的房屋上,造成车辆**房屋及公路路产设施不同程度损坏...(本文书还有3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