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和昆明市明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秦**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市明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6年11月21日4时,在昆明市普吉路铁路口,被告秦**驾驶云a×××××号“红岩”车行驶至普吉铁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避让行人,将原告刘**撞伤,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四大队对现场勘查后,于2017年1月20日使用建议程序作出了第0029472号整套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被告秦**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7年9月15日原告委托昆明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文书还有3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