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麻栗坡县鸿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源硅业公司)、王**、叶**、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关**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鸿源硅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0000元,支付截止2017年9月3日止的利息336899.98元、复息4668.30元,计341568.28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鸿源硅业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550元、邮寄费289元;3.判令被告鸿源硅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00000元;4.若被告鸿源硅业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对鸿源硅业公司所享有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不超过2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王**、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若鸿源硅业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对鸿源硅业公司所享有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若鸿源硅业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王**持有的鸿源硅业公司股权(出资额为445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不超过2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本文书还有6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