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及逮捕文书;抓获经过、现场盘问笔录;排毒、提取、封*、扣押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取样、封*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及检定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dr诊断报告单,毒品移交入库清单;物品提取、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谈波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被告人谈波归案以后的认罪态度以及庭审态度,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谈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谈波辩称是受人胁迫,但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谈波系被人控制和胁迫运输毒品,系胁从犯;2、被告人谈波具有自首情节,其能在公安机关现场盘问时即主...(本文书还有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