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长隆金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隆金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隆金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刘*起诉长隆金谷公司主体不适格,拖欠工人工资是黑龙江长隆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隆物流公司)所欠,并不是长隆金谷公司所欠。二、2018年5月22日协议书没有加盖长隆金谷公司公章,亦无法人签字。事后长隆金谷公司也没有追认,该协议书对长隆金谷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三、给付工人工资53,000.00元主体也是长隆物流公司,而不是长隆金谷公司。四、两家公司分别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人格,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代表是法人代表,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本文书还有3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