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与被告人林**、吴**确实存在一部分真实借款,且被告人许**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系虚假诉讼,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吴**与被告人林**、吴**确实存在一部分真实借款;被告人吴**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辩称其是为了要回自己借给被告人许**的钞票,68万元的借条是被告人许**、吴**叫其起诉的,被告人许**夫妻确实欠其21.6万,当时写了借条,只是没有盖公司的印章。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与被告人许**确实存在真实借款,且被告人林**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伪造证据罪。被告人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的父亲与被告人许**确实存在真实借款,并且该笔借款在被告人吴**父亲去世后,由被告人吴**继承;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本文书还有4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