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暖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州七建)、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暖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泸州七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暖心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泸州七建、张**承担。事实及理由:1、依照泸州七建与暖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暖心公司已支付70%的工程款,而国家资金仅拨付42%,国家资金未到位,该工程也并未竣工结算,支付至90%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另张**也未暖心公司及拉萨市档案馆提交竣工验收借结算资料,该项目目前也未实际竣工验收;2、依照泸州七建与暖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至100%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张**签字确认的《申请书》,证明张**单方认可目前只需拨付90%工程款,剩余10%工程款待财政评审后确定。一审法院以该行为发生在申请拨付工程款的过程中,不应构成法律上的“自认”行为不予...(本文书还有54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