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郑**,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原告系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温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组织实施横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将原告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因原告认为该改造项目违法而未与被告达成拆迁协议。2018年1月1日上午,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下派干部、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状元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等带领大量人员动用挖掘机将原告上述房屋强制拆除,屋内所有物品全部被埋。被告的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3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