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与被告邓*、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4日,被告邓*、刘*因生意资金周*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原告于当日将借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了被告邓...(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