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诉被上诉人温*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汇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温*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温*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与温*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签订《温*市鹿城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约定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温*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委托温*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及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沈**有涉案房屋坐落于温*市鹿城区沈宅巷**弄2号。2016年3月24日,案外人沈洪国与南汇街道办事处就涉案房屋的出租事项签订《南汇...(本文书还有2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