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诚信祥公司)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4089.24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4089.2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日,16.36元,1、2项合计4105.60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1日,被告张**为购买滁州市胜元商贸有限公司的手机vivox664g金色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市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