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李**非法采矿没有及时给钱,张**上山阻止,2016年7月14日,刘**在散旦农村信用社取款1.5万元给张**,并将其中的1万元现金直接存入张**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上,5000元现金直接交给张**。李**因没有钱给白水塘村,白水塘村不准动工,向苏**借现金2万元。2016年7月18日,刘**微信转账8157元给苏某、7月27日微信转账5947元给苏某用于归还李**向苏**的借款。
2016年中秋节(2016年9月15日)李**在小石头山非法采矿点给苏**好处费2万元现金。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2016年8月30日,张**收到李**现金3万元,2016年9月14日,张**收到李**补偿款4.5万元。张**、张**将合同上的4万元租金,拿出2.4万元分给白水塘村二社村民,1.6万元张**陈述用于村上过年的文艺活动和修路开支,没有上交村委会,也没有收支账目,其余被告人李**给张**的好处费3.5万元,被告人张**陈述用于其家庭的日常开支。被告人刘**转账给张**的1万元,被告人张**陈述用于其孙*生病支出。
2016年6月底至11月期间,依照李**的供述,李**等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粘土矿(白*)约4000吨销售到易门鑫诺陶*地板砖厂,李**用其母亲王*2农村信用社账户收入销售白*款17万余元。2016年11月22日,富民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以富国土资执停字【2016】第113号对李**下发停止非法采矿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3月,经昆明山外山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调查,李**等被告人在白水塘村非法开采的粘土矿为2722吨,2018年7月6日,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对李**等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2722吨×90%采空回采率为2449.8吨×52元/吨)127389元。
被告人苏**明知李**没有采矿许可证,仍然介绍李**与张**、张**认识,并签订租地耕种虚假合同,为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提供帮助。在非法采白*矿期间管理工地、看守挖机、修补被货车压坏的路面等,收...(本文书还有7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