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与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诉被告郑**、郑**、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潘**、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郑**、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双方申请和解期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郑**返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114,000元(按6厘暂计算至2019年2月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郑**、苏**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到2013年间,被告郑**因周*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原告将款汇入郑**及其指定的账户,被告偿还了部分。2017年1月16日,双方对账后,郑**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本金95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分期还清,郑**与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被告郑**没有清偿分文,原告为此多...(本文书还有4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