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六公司”)与被告盖**、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第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被告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返还工程款40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盖**签订《路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沈阳四环快速路bt工程第一合同段分包给被告盖**施工,承包内容为挖土方、借山皮料填筑、透水性材料填筑、便道建筑垃圾填筑,分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工程日期为2011年5月5日至2012年4月31日。该工程实际是被告盖**以东港市明华路桥工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二被告均为实际施工人。2011年由被告盖**施工,2012年由被告王*...(本文书还有3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