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银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沈阳东邦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银富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3.判令不得执行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号,钨钼大厦地下**层全部房产,解除查封;4.判令吴**及东邦稀有金属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天津银富投资公司与东邦稀有金属公司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钨钼大厦收购协议;二、天津银富投资公司已经依约付款,剩余款项被其他法院依法冻结;三、天津银富投资公司已经合法占有诉争房产,未办理过户也非天津银富投资公司原因。
吴**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本案诉争房产在天津银富收购东邦公司债权之前已经抵给吴**,《收购工作框架协议》不包括诉争房产,该房产已于2007年被沈北法院查封,上诉人天津银富...(本文书还有4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