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上诉人林*虚构帮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做车贷、帮助企事业单位资金周*等事实,明知无偿还能力,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刘*1、吕*、张某1、李*1、洪*、王*1、杨*1、邵*、任*、张某2、王*2、李*2、董某1、杨*2、王*3、段*、匡*、徐*、杨*3等19名被害人人民币5713150元,案发前已还款人民币1936020元,实际骗取人民币3777130元。2018年3月23日,上诉人林*到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立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3月23日9时许,林*到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永昌派出所投案自首,称虚构代理投资等事实,骗取邵*等十余人共计数百万...(本文书还有1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