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8)青0102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建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夏**及其辩护人李**、毕**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夏**系青海汇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份,青海汇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江苏省八乐梦床业有限公司购进货价为478020元医疗床,并以1821200元货款销售给吉林省白城市医院。为补税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青海汇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让青海勒宁元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面金额为1111111.13元,税额188888.87元,税价合计1300000.00元,并于2016年1月29日在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办税服务厅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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