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米**与被告(反诉原告)温**不当得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诉,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9年1月3日受理反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原告解除其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徽的委托关系。原告(反诉被告)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马**,被告(反诉原告)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5158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1515836元变更为1857365元。事实和理由:经双方几次对账确认原告自2015年1月份至2018年10月8日通过支**、银行卡、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温**借款本金总计1248130元,原告已偿还借款本金3105495元,多偿还1857365元。既然温**也主张没有利息,那么多偿还的1857365元就应该还给原告。2018年10月8日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发生过借贷关系。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温**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一、原告的第一项诉求依法不能成立,根据借条、支**及银行转账记录,出借的款项总额为3269029元,已偿还2343766元,尚欠925263元借款未还,不存在不当得利返还的事实;二、原、被告自2015年就发生借贷关系,诉状中称借了80000元,后拆动墙补西墙变成80多万元,是不可能的,是常人无法理解的事情,原告的陈述存在矛盾,原告陈述因做生意资金周*困难,在有80多万...(本文书还有6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