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信息中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王**,被告河南省信息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水费276208元及滞纳金877512.81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之后的滞纳金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在建设办公楼期间,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原告改制前名称)为其安装水表一只,截至目前被告仍在使用。2015年12月原告为该水表建立临时表卡,户号:2178314...(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