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继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日、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朱**、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姚**、证人王*、朱**、刘*、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诉称:2010年6月20日左右,我母亲王**经检查为多发性骨髓癌,从7月份开始,母亲就开始进入长达四年的治疗,但在母亲的27次化疗过程中,朱**除分担了前两次化疗费用外,没有在母亲床头照顾、护理一天,朱**在明知母亲于2014年4月5日清明去世,次日,却在娘家对面不到100米的地方参加其丈夫叔叔的丧事,也没有回来给母亲叩头,邻居劝说并要求带着来给母亲叩头时,朱**也予以拒绝。经统计,我母亲从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5日共治疗45个月,扣除前二次朱**分担的,共花医疗费198905.8元,车费10000元,因母亲腰断裂,大小便都在床上等等,花费护理费90000元,城镇居民及新农合报销88558.97元。另外,购买公墓、骨灰盒20000元。综上,赡养、安*老人系子女的法定义务,我为了给母亲治疗、安*,除自己应承担的十几万外,另行举债给朱**垫付了110500元,请求判令朱**给付我垫付母亲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10500元。
朱**辩称:朱**诉状及举证,不符...(本文书还有5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