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92年1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男,1961年9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杨**向被申请人刘**借款,以自己所有的神钢260型号钩机作为质押向被申请人刘**提供担保,再审申请人王**作为连带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被申请人杨**将神钢260型号钩机从被申请人刘**处开走,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再审申请人对此亦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杨**自己...(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