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施*因与被申请人承德护理职业学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施*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原二审法院判决;2.依法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承德护理职业学院与再审申请人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不具备房屋征收拆迁行政主体资格,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为该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是违法的。新证据为2008年至2009年4月24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城镇三年大变样活动总指挥部办公室对被申请人承德职业护理学院校...(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