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尹**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八街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尹**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丰南区城中村改造平方(独体)房屋拆迁置换协议书并非上诉人自愿签订。再审申请人实得补偿与规定的补偿标准相差甚远,系在被申请人和一审第三人的双重压力之下,不得已签订,但是再审申请人一直不甘心,不自愿的,故再审申请人一直在寻求上访解决。(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拆迁补偿标准支付再审申请人相应的差额部分,合计180万元。再审申请人两套房子测...(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