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罗*十号村第三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罗*十号村村民委员会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英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罗*十号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十号村三组)因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罗*十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十号村村委会)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十号村三组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裁定;2.判令被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签订的《协议书》违法无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