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顺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孙**,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2016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协议》,约定两人合伙投资开设汽车修理厂,地点在原纺织厂门面房(银花加油站正对面),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给被告25000元租房,但被告没有将原告的投资款25000元交租,导致房东不愿意将房屋出租给原、被告。由于租不到房子导致没有适合的位置开设汽车修理厂,双方解除了《股权协议》。2017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25000元人民币,约定于2018年3月份前还清。直至欠款到期时,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原告欠款,被告均不予理会,现为了...(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