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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郑**、陆**、陆**诉被告泗阳东方*******、韩**、中国太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苏132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2
  •  
  • 【案例概要】

    另查明,陆先耀生前系泗阳县海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职工,陆先耀有兄弟姐妹四人,父亲已去世,其母亲即本案原告郑**于1943年8月**日出生,与原告高**系夫妻关系,于1997年1月**日生长女陆**,2002年2月**日生长子即本案原告陆*。

    本院认为,公民因生命、健康遭受不法侵害,赔偿义务人应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动车方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负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原告赔偿。本案中,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37173元/年×20...(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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