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称,2013年12月,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至2016年7月1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5725.35元、利息及费*7774.76元(利息、费*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应计算至本息、费*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孙**未到庭...(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