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卫**申请执行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靳**、靳**、靳**、靳**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7)豫0482民初****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中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靳**等四申请人称,本案法院查封的房产不属于靳**所有。2015年6月30日靳**与妻子张**经汝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汝州市丹阳东路绿洲苑**号楼a-2-7号房屋产权归靳**、靳**所有。(2017)豫0482民初****号执行裁定书属查封错误,应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卫**与被执行人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限靳**十日内偿还卫**借款100000元及...(本文书还有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