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苑区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4月6日,原清苑县土地管理局(现保定市清苑区国土资源局)与原清苑县臧村镇中臧村村民委员会(现保定市清苑区臧村镇中臧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征收0.672公顷耕地,土地补偿费3万元,安置补助费2万元,共计5万元,双方约定征地费用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单位。200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00)272号关于保定市通用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的批复,同意转用、征收臧村镇中村北集体耕地0.6720公顷。2001年11月8日,原清苑县土地管理局与臧村镇中臧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征收1.3081公顷耕地,土地补偿费11.7229万元,安置补助费7.8486万元,共计19.6215万元,双方约定征地费用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单位。2002年1月15日,河...(本文书还有2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