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宁夏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8)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川中院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银鑫公司、宁夏佳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奇石化公司)、韩**、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佳奇石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金14994036.20元,利息25949.32元,并支付2016年1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994036.20元与500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如被告佳奇石化公司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信银行对被告佳奇石化公司提供的位于西夏区兰州军区给水团农场以东、银西铁路专用线以南银国用(2013)第18xxx号土地使用权和6000吨沥青折价或拍卖、变卖...(本文书还有2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