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本案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法追加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事实和理由:第一,上诉人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依法向被上诉人主张拖欠工程款,合情、合理、合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1日,就香***小区1、3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当地住建机关备案。为更好进行工程施工,双方又于2014年3月21日签订《施工协议书》,签订履行施工合同、协议均是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为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租赁费等纠纷,为明确责任,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公司**楼现场施工人罗****楼现场施工人江**达成所谓的三...(本文书还有4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