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2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0日,被告承建了徐州市雨润农贸市场(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的内外墙涂料工程,2015年6月工程完工。原告在此期间为被告的上述工程提供腻子粉等材料,经过核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总额为23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告于2个月内支付上述款项,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本文书还有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