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通奥********、文安县洁**********、河北飞达*********、廊坊福豆******、王**、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通奥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一、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洁兰特公司签订的15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主文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说明本合同系作为010号《额度协议》项下的附属融资文件签署,根据该项内容可以看出该借款协议为010号《额度协议》的从属合同。又根据双方签订的001号《额度协议》第1.5.3条内容,即010号《额度协议》额度终止,自主合同终止后,从合同亦随之终止,被上诉人通奥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亦为从合同。故被上诉人通奥公司无需就2000万承担保证责任。二、上诉人所述57号案例的前提为在存有多份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情况下,仅在主合同中未予列明,而本案中上诉人与洁兰特公司签有2份主合同,第一份合同已经终止,被上诉人的担保责任随之终止,不存在适用57号案例所陈述的情况。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6.2条所约定的内容与担保法、物权法相违背。
洁兰特公司、王**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同意通奥公司答辩意见。
飞达公司、福豆公司、郭**未提交答辩意见。
河北银行廊坊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洁兰特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1940102.15元,利息、罚息合计871539.27元(截止2018年2月11日的合计数),及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2.判令飞达公司、王**、郭**对上述全部借款合同所欠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通奥公司、福豆公司对全部借款中的200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8日,河北银行廊坊分行与...(本文书还有6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