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孔**因诉武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武安市人民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企业改造升级,于2017年10月15日决定收储武安市磁山镇上洛阳村委会133.3亩土地,用于支持第三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再上新生产线。收储过程中,武安市磁山镇上洛阳村委会与涉征地村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村委会,按每亩6万元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已经发放到位。其中涉及王**、孔**的土地。王**、孔**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土地补偿费发放到位的情况下,认为武安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获批情况下,实施征收和收储土地的行为违法,征收土地时未按法定程序,未进行任何公告,未依法公开征地信息,未进行“地籍...(本文书还有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