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北京阳光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阳光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北京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编号为660a1220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网址:××)发布声明持续三十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原告因诉讼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营出租、出售摄影作品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原告完全享有对编号为660a1220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被告经营的网站(网址:××)上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原告已经将相关侵权网页...(本文书还有2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