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刘**作为转包人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再审申请人南岭公司同意刘**挂靠其建筑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平泉法院(2017)冀0823民初****号判决中判定由刘**、吕**、南岭公司共同给付李*及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公司塑钢门窗厂工程款368243.08元及利息。该笔款项答辩人与南岭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本案二审判决时已予以抵扣。三、一审后答辩人与刘**就工程款数额及答辩人支取的工程款项达成协议。二审法院依据该协议判决刘**及南岭公司应给付的工程款数额符合法律规...(本文书还有498字未显示)